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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臺北縣政府 (2008/9/16)

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,地下室停車位如係供自用停車,可以免課房屋稅,稅捐處提醒符合條件的民眾,趕快向稅捐處申請。

地下室停車位如供自用而僅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、清潔、維護費者,免予課徵房屋稅,如係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,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%課徵房屋稅。

稅捐處表示,各稅適用優惠稅率係採申請制,故對於自用停車之停車位現仍課徵房屋稅者,稅捐處無法主動核定免課或甚至代辦退稅。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,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,納稅人應於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,向稅捐處申請改課。故納稅人所有之停車位,如係供自用停車者,只要檢附行車執照、戶口名簿、停車位做為自用並無出租營業之切結書,即可自申請時起免課房屋稅。

稅捐處說,其實近幾年來依據財稅主管機關所頒釋令,房屋建好時,對於主建物附屬的停車位,稅捐處在設立房屋稅籍時,均即主動核定免稅。但在該釋令核頒前原已核定應課徵房屋稅,而使用情形有變更可適用優惠稅率者,仍需請納稅人檢附資料申請改課。故自用停車位,如欲申請退還以往已繳納之房屋稅,稅捐處表示,納稅人檢具前述相關資料,該處即辦理退稅,依現行規定,最多可退還五年的稅款。

資料來源:
http://cms.www.gov.tw/NewsCenter/Pages/20080916/5149154f-341c-4d99-8439-5214b73dc157.asp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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